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界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本条例适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