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界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本条例适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