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动物疫病防疫网络,建设一支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相适应的防疫队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