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和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协调的;

(二)占用国家、省、市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蔬菜基地、绿地,文物,名胜,公园,兰州植物园,绿色公园,滨河路绿化带以及文化、体育、教育用地等;

(三)占用规划的铁路、公路、河洪道、各种地下管线、高压线走廊、机场、无线电收发讯区、微波通道及净空地区范围内和两侧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未全部完成拆迁任务的建设项目;

(五)不按规划部门核准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的项目;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