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