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