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负责对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资质和诚信评估、教育培训等项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的有关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办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