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农村归侨、侨眷脱贫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扶贫计划,并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各级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经市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和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早期归侨,其生活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各类慈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扶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