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向单位或公民退还补偿金:

(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

(二)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在规定期限内献血的;

(三)无工作单位或外地来本市的公民,其家庭成员有一人献血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