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蔬菜基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市、县和有蔬菜基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