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有农场为单位进行,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划定的蔬菜基地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蔬菜基地保护区标志的制作标准,由市蔬菜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蔬菜基地保护区标志。

蔬菜基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市土地管理部门、蔬菜管理部门应当绘图造册,建立档案。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