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