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各类档案馆(库)的安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省档案馆建筑耐火等级应当达到一级,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馆应当达到一级或者二级;

(二)档案库房内应当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装置,配备消防器材;

(三)档案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腐、易爆物品,严禁明火装置;

(四)档案库房内应当配备温湿度调控设备和防尘、防有害生物设施。

档案馆(库)的管理人员对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