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字、图表、声像材料,由本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负责收集齐全,进行鉴定和系统整理,向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