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第十二条未知(-1)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从事体育竞赛、表演等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从事其他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