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未知(-1)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体育经营活动要求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必须有安全保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