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第十一条未知(-1)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体育经营活动要求的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四)必须有安全保障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