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电监等部门,对超限额产品生产用电实施惩罚性电价并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