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批或者核准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的;(二)拒不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不查处的;(三)违法收取相关费用或者罚款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