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本省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类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