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经济补偿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