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节能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改造工程项目、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