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相应的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