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七条已修改台湾同胞在我省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其经营管理自主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随行家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