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四川省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在以下方面投资:

(一)兴办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和教育、体育、卫生等事业;

(二)设立投资公司、高科技风险基金、技术改造基金等;

(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设立保税仓库。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