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在四川省依法采用下列形式投资:

(一)开展补偿贸易和来料、来件加工装配;

(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企业;

(三)购买股票、债券或参股经营;

(四)购买公司、企业;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经批准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