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因水污染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