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陡河水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