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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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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源的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已废止

准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和有毒有害的物品;

(三)施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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