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源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已废止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其他污染物;(三)堆放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