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对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华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表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