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输入本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未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隔离观察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