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和动物疫病免疫、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依法征收征用的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疫病监测采样等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