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制定专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