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报告与处置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规定上报;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