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强制免疫质量评估制度。经评估,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补免等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