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