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管理第十条有效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开采、加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