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第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地方税务、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财政、地方税务、社保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