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第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收支审计工作。财政由省直管的县(市)政府决算和省垂直管理的市、县级部门机关经费的审计,由省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省审计机关可以组织市、县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