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审计机关对有关部门组织、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包括下列内容:(一)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和投资政策情况;(二)投资项目资金分配情况;(三)投资预算执行及其管理情况;(四)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情况;(五)项目实施及其效果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