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财政收支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应当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结果或者审计调查结果一般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应当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应当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