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就财政收支事项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结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