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具体审定办法,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品种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

通过审定或者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