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具体审定办法,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品种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通过审定或者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经营、推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