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