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工作。承担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