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工作。

承担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