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资格证明、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四)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的清单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证明。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