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种子生产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三)注册资本证明;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者种子烘干设备和仓储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生产地点情况介绍及检疫证明;

(七)种子生产所在村的生产种子的证明(含品种、面积);

(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当提交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书面证明或者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