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佩带执法徽章,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罚没收据,按规定的程序执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