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佩带执法徽章,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罚没收据,按规定的程序执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