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须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证书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