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