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拒绝、阻碍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